关于
连带债务的有效性问题,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层是对外效力,即它对于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产生的影响效果;
第二层则是内部效力,这个效应只针对连带债务人之间而言。
具体来说,连带债务的外界影响力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每个债务人都需要毫无保留地履行所有
债务;
其次,债权人拥有选择债权对象的权力,可以选择向单个、多个甚至所有连带债务人请求支付,同时也能够针对某一个或是数个连带债务人请求全额或者部分债务的清偿;
最后,在其中一个或者数个连带债务人彻底还清所有债务之后,其他债务人的相应债务将会自动消亡。
值得一提的是,对外效力始终保持着其有效性,只要债务人民事权利资格仍然有效存在,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各类
法人都能充分享受此种优惠待遇。
然而,一旦作为众多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出现死亡,抑或是法人出现破产、解散状况,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此时外面的连带债务效力究竟会如何影响到他们呢?下面将详细探讨连带债务的内部分工。
在关于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部分,清偿所有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并不仅仅负责偿还自身的责任,由于其超额承担了太多的债务,因此在向其他未完成偿付义务的债务人进行
追讨的过程中,就形成了所谓的
求偿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