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毒罪”这事儿,你得知道,其实就是有人故意往水里放有毒物质,意图危害大众的生命安全啦。
但现如今咱们国家的法律法规里已经不再提“投毒罪”这个词儿了,早在2002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大佬就把"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了。
也就是说,现在这个罪名只能用来描述那些对公众安全有潜在威胁的毒物投放行为哦。
比如,要是有人把毒物洒进了不确定具体谁会喝到的饮用水或者吃的食物里面;
再比如,把毒药倒进家禽啊、牲口们等可能饮用的沟渠、池塘、水井里面;
或者在一些大家都能去逛的公共场合释放出放射性的、能够引发疾病的病原体的话,那这些行为都是被认为是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哦!但是呢,要是仅仅只把毒物放到某个人的食物里的话,这种行为就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了,反而可能被归类到故意杀人罪里面哦。《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