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缔结
同居协议的伴侣而言,他们并无权利请求人
民法院帮助解除双方之间的这段
同居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当
当事人为解决同居期间产生的
财产分配或
子女抚养纠纷而提出的
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如果仅仅是因为单纯的同居关系而试图寻求法院帮助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种诉讼请求采取拒绝受理的方式。
然而,在符合法律程序和相应
证据要求的前提下,当事人也可通过以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首先,需要将拟好的
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递交给人民法院;
其次,人民法院接收到原告提交的相关资料之后,将对其进行详细审查,如符合事实情况和法定要求就依法给予
立案处理;
然后,法院会按照程序将原告的
起诉书副本发送给被告以备被告知悉案情;
此后,被告将会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
答辩状,并需要在相应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应;
在经过了上述几个环节之后,便可以开始进入正式的审判环节,即
开庭审理;
待所有争议案件都得到充分的讨论和查证之后,人民法院才能最终做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
诉讼仅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