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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拆迁补偿

峨眉山市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3-24 15:15:01 已帮助27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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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拆迁补偿
眉山市关于房产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原则与标准参照如下:
1.在政府批准或者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若面临拆迁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
2.对于在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建设并未持有相关证书但是产权明确清晰的历史遗留房产,在拆迁时,将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对其予以合法认证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
3.针对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建设的房产,尽管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如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也同样可以得到补偿安置。
4.若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间所建房屋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当地乡镇政府的建房手续,依然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如果没有这些手续,并且被拆迁人确因住房困难,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解决。
5.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即使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只要拥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根据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的起始时间为准)也可获得补偿安置。除此以外,任何未经过任何手续便构建的房屋都将被判定为非法违章建筑并会在期限内强制无偿拆除且不会给予补偿安置。
6.拆迁已经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构筑物,可以按照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此类临时构筑物并不涉及到安置范围之内;对于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未获批准直接搭建的临时构筑物,则需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7.以上第1至6条款所述的土地及房屋面积均以相关证件上标示的数据为准。如实际土地及房屋面积与相关证件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经过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展开详尽调查核实工作后依法作出裁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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