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婚前债务问题,
离婚能否让另一方负担责任,需依据特定情形进行判断。
若这笔
债务为某人在婚前所欠下,即应被视为其
个人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
当事人独自偿还。
然而,如果
债权人能够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明该债务事实上与婚姻生活有关,或用来支持共同经营事业,甚至根源于双方共有的决策和共识,那么这笔债务也将升格为婚姻共有负债,离婚过程中便可能需要涉及另一方的偿还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自起开始施行,其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任何夫妻在婚姻维持期间向他人出具的债务超过了日常家庭开支需求时,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但倘若债权方向法院出示可靠证据,表明这笔借款确实为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婚姻中只要有其中一方曾作出共同的决策举动,则这笔债务仍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负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