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诉案件之审查,乃是指由人民法院负责仔细审查人民检察院所提起之公诉案件,并基于此作出是否需要启动法庭审理的决定之程序。
具体来说,当人民法院接收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案件的起诉书之后,应随即指派审判人员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周详审慎的审查:
首先,该案件是否归属本院管辖范围内;
其次,起诉书中针对被告者的身份信息、犯罪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犯罪事实、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及罪名认定等关键要素是否明确陈述;
再次,起诉书是否清晰列出被告者受到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羁押地点、当前是否仍在狱中等情况以及是否设定扣押、冻结被告者财产及储存地点的条款;
此外,如果为保护受害人而不宜公开其个人隐私,则应当单独呈报有关受害人人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的清单;
第四,起诉书中是否附有起诉前已经搜集到的所有重要证据目录;
第五,是否另附能充分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详细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第六,附上起诉前曾提供证词的证人生名列表,证人名单应清楚区分出庭作证与暂不参与庭审的证人姓名字母、性别、年龄、职业、住宅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七,若已经为被告者委托律师或代理人,则上述名单中应列明他们的姓名、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八,如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必须附有相关具体证据材料;
第九,整理列出侦查、起诉各环节的各类法律文件及诉讼文书复印件;
最后,核查是否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至六款规定的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