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定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他们中的部分人员可暂时实行监外执行制度。
然而,我们需注意并不是所有这些类别的罪犯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还需依据相关法规来进行判断。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存在如下情形之一者,则适合进行暂予监外执行:
首先,若犯人患有严重疾病并需要进行保外就医,其次,若犯人已怀有身孕或是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妇女身份,最后,若犯人生活无法自理且其监外执行不会对其自身及社会构成威胁。
针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是怀有身孕或是哺乳期内的妇女,那么她们也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资格。
对于那些需进行保外就医的罪犯,亦或是生活无法自理但实施暂予监外执行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潜在风险的情况,如自伤或自残,不配合治疗的罪犯,则不适合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关于职务犯罪、干扰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组织或参与非法社团活动罪的罪犯,如果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对于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或者存在自伤、自残现象或者非自愿接受治疗的罪犯,他们将不被允许暂予监外执行。
对以往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累犯或者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有毒或有害物质、或涉及组织的暴力性犯法行为的罪犯,除非满足原判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并且需服刑七年以上才能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倘若原先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需服原定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才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