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侦查人员呈交的搜查笔录时,需谨慎对待并亲自动手签下署名。
关于搜查程序的严格规定表明:
首先,实施人身或居住地的搜查行动,其初衷和目的须为采集
犯罪证据,从而达到缉捕
犯罪嫌疑人的效果。
其次,任何的搜查任务均需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执行,并且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擅自
立案侦查。
再次,进行搜查作业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方展示搜查许可证,这是他们依法从事搜查工作的法定权利证明文件。
搜查过程中,还应确保被搜查者及其家人在场;
同时,周边邻里或其他目击者也需要在场进行见证。
最后,针对女性被搜查者的身体检查则应委托女性侦查员负责进行。
除此之外,搜查概况还需制作详尽的笔录,以便记录搜查过程并由参与搜查的连同
当事人或其亲属、邻里或其他目击者共同签署或加盖印章。
搜查主要指的是侦查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旨在收集犯罪证据和寻找犯罪嫌疑人,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藏匿罪犯或罪
证人员的本人、物品、住所和其他相关地点进行深入细致的搜查,以挖掘罪证与线索的一种调查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
家属,邻居或者其他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