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未能签署
劳动合同,但只要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就与
劳动者存在着本质上的
劳动关系,并同时满足了
工伤致死的确认标准,那么该名员工仍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相关机构提交工伤致死的申请申请,以期得到单位应有的补偿。在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职工之日起,就与此劳动者确定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责任建立完整的职工档案以便日后查询。
此外,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应当被视作工伤:(1)当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曰常生活或职业活动中的
意外伤害;(2)在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中受到了意外伤害;(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自身的职责而遭到了
暴力袭击或其他不测伤害;(4)职工患有
职业病;以及(5)当职工因公出差时,出于工作需要遭受了伤害甚至失踪。《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