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女方起诉离婚,然而被告男方拒绝出席庭审,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缺席审理与宣判。
否则,女方需要请求法院判决不予准许
离婚,并在六个月之后重新提
起诉讼。
然而如果放弃等待六个月,待到
起诉离婚时,法院仍可能判定不予准许离婚,女方则需再次等待六个月才能再次发起
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倘若被告未能遵守
传票传唤,且未给出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批准中途退出庭审的,均可立即进行缺席审理并裁判”。
然而在
离婚诉讼案件实际操作过程中,鉴于通常仅有原告一方参与诉讼,这很容易酿成对被告婚姻权利的严重侵害,给审判进程造成不可估量的困扰,同时也将对审判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其中最为突出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些原告明明知晓被告的行踪却出于个人利益考量而故意隐瞒不报;
面对被告是否消失无踪的情况,法院无法进行深入有效的本质性审查;
对于离婚案件,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实属不易调查清楚,一旦缺少被告的介入并且加以证实,往往会导致判决结果引发不满等问题。
因此,为妥善解决这个矛盾,审判实践可采取如下相应措施来预防:
1、同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2、明确界定身份不明证明标准。
3、谨慎裁决
共同财产分割事宜。
至此完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