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
定金均为
当事人自愿协商设定,无需受任何范围之限约束。
然而,对于违约金而言,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实际
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至于定金,则不得超出主合约定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当事人可行使其权利,约定在一方
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根据具体违约情形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的违约金,同时亦可约定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而在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明确指出,定金的具体数量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但需注意的是,定金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将丧失定金效力。
实际交
付定金超过或不足约定数额者,应以改变原有定金数额为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