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明文规定,
司法鉴定乃是指在整个
诉讼过程中,为了精确查清案件所涉及的复杂事实,人民法院往往会依照自身职权,或者应各方面
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请求,特别指定或专门委托具备相关特殊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针对特定领域内的专业性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检验、辨别和评估。
然而,司法鉴定的核心宗旨便是为了精准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如果案件争议焦点的主要部分已经得到了清晰明确的解答,那么就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司法鉴定了。
换句话说,当
纠纷双方对于工程成本价格已经达成共识,那么司法鉴定环节便无需启动。
同样地,即便在当事人之间就最终结算金额产生分歧时,只要他们协商而成的结算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甚至可能被撤销的各种情形,那么在正常情况下,除非甲方坚决要求重新进行造价鉴定,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会对其重新评估的申请给予支持。
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工程结算协议明显存在法定无效或
可撤销状况之时,乙方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请
申诉,申请撤回现已达成的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