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应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如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将由当地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在执行分割过程中,当事人或法院均可向相关外国法院提出请求以进行具体执行程序。具体而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应首先达成一个协议;如果该协议被拒绝,那么就将由当地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从维护子女、妇女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最终的判断与决议。此外,对于丈夫/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亦应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充分保障。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所述,倘若涉外仲裁机构做出了法津效应显著的仲裁裁决,而当事人对此提出执行申请,如果被执行人或其本人除争执当事人以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此时他们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提交申请,以便获得承认并实施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