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IEC170251998中的货币补偿,乃是基于各种法定标准,并借助专业评估机构对被
拆迁房屋所进行的全面且科学的估值,从而生成具有明晰法律依据、多元组成的补偿资金数额。
其中存在三种法定评估基准:
一者为市场评估价,它主要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此价格是由经过资质认证合格的专业估价机构,依据特定的估价目的及遵循相关估价原则与程序,同时结合适宜的估价方法来确定。
二者为价值标尺
产权置换,此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
拆迁人房屋的所有权价值进行专业评估,然后再用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价值进行同等额度的置换。
最后为面积标准产权置换,这一方式主要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应当安置的面积范围内,无需结算差价即可实现异地所有权房屋的调换。《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