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于再婚后无法承担起应缴纳之抚养费用,可通过协议变更抚养费用之具体支付形式及金额,抑或使用父母的财产作为抚养费用进行替代性付给。
倘若在上述协商中未能达成一致,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所述“抚养费”系指未成年子女所需生活费用、教育支出以及医疗开支等各项费用总称。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可以依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予以合理确定。
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当女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时,由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肯定性回复:
即为与子女一同生活的父亲因为遭受严重疾病或人身伤害,以至于难以继续履行扶养义务;
或者是已经年满八岁的子女,想要跟随另一位家庭成员生活,而另一方家庭恰好具备抚养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