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况主要包括:
1.当对方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的时候;
2.若发现对方丧失诚信原则存在转移资产等不当行为;
3.如果观察到对方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对于中止履行,其内涵明确如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其中一方无法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之时,为防止因合同履行受阻导致的经济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中所包含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履行并非强制终止履行甚至延迟履行,而是在等待给予之后履行义务方提供适当保证的过程中,才考虑恢复履行。
另外,此种中止实际上适用于享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不安抗辩权。
关于中止履行的具体指导,依据现行的2021年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能获取确凿证据表明对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便可合理选择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非法转移财产、抽逃资本,企图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声誉地位;
(四)存在丧失甚至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然而,如果当事人未能取得确凿证据即中止履行,将被视为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如下几个关键条件:
1.合同签订以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明显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
2.必须发生以下状况才可合理地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额外情境。
3.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需提供准确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已经发生上述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