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违约责任是需要被严肃对待和认真
追责的环节。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有
当事人出现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动表现出来不愿意
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那么他的对手方则有权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到来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他们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双方亦可自行商定:
当一方出现违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的
违约金作为
赔偿,或者就因为违约而可能导致的
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
然而,如约定的违约金未能有效弥补实际损失的话,社会公正的
仲裁机构或是法院将酌情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并予以适度的调整增加;
反之,如果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且远超过实际经济损失,同样地,法律审判部门也会考虑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并对此进行合理合适的降低。
此外,若是双方就某项履约活动的延期情况约定了违约金的话,那么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然需要继续履行之前所签订的合约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