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子女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或是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象,其家长或监护人可于30日之内,简洁明了地要求交易对手交还子女售出之物品,且须将所得收益归还给交易对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4条记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民事法律行为乃是无效之举。
补充性的第145条则揭示,具限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之仅涉及纯粹获取经济利益之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与他们现有的实际年龄、智力和精神卫生状况相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皆为有效;
而对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有法定代理人的明确同意或者追溯批准后方可生效。
作为相对人,当然可以敦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告知当日起至第30日内进行相应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