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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如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若存在以下任一行为,将被视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首先是违背法律规定,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时间超过24小时;
其次是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同时,采取了使用器械或捆绑等恶劣手段,甚至实施了殴打、侮辱以及虐待等不人道行径;
再次,如果由于非法拘禁而导致被拘禁者身体受到轻伤、重伤甚至致死;
又或者非法拘禁行为严重到足以导致被拘禁人因羞耻心和绝望感而自杀、自残以致重伤、死亡,或者引发了精神失常疾病;
另外,如果非法拘禁的次数在三次及以上;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身为司法工作者对明明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了非法拘禁,都属于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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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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