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后一方个人借债另一方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这一问题,我们在此进行详尽解答。
离婚后,一方向外界借贷的
债务被认定为其个人的单独债务,而非共同承担的
夫妻债务。
当然,
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是基于维护家庭共同生活的基本需求,以及对共有的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运作、盈利及处分等方面原因所导致的债务。
具体来说,此类债务涵盖了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夫或妻在婚前为了购买某种物品而向他人借款,而当时购买的商品已经成为了夫妻共享的财产,那么购买这些商品所欠下的债务便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共同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而累积的债务;
再次,夫妻两人共同参与到生产、经营之类的产业之中,并且在此过程中所积累的债权亦或是一方通过经营活动所赚取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或是与配偶共享从而产生的债务;
此外,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或是双方生了重病,或是为了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而支付医药费时产生的债务,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样,对于子女或老人的
抚养费用、
赡养费用等方面产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负责的义务;
最后,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并写入协议中的债务,也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如果某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第一种情况是,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日后进行明确追认;
第二种情况是,在婚姻关系
有效期内,以个人名义负债,然而该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第三种情况是,在婚姻关系继
续期内,以个人名义负债,虽然债务大于日常生活需要,但如果
债权人能提供确凿
证据表明该债务真实用于了家庭生活、共同运营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的话,这个债务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是在实践中常遇到的夫妻共同债务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