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房产价值增长部分,应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
依据现行法律制度,
共同财产定义为主张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双方均有权使用此种财产形式,可能涉及到物质资源、资本流动以及无形资产等多种形态;
当面临分配问题时,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用恰当的衡量尺度进行估量与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指出:
“夫妻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获取的下列财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
工资薪酬、奖金津贴及劳务补偿;
(2)来自生产、经营和投资等活动所产生的利益收益;
(3)
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收益;
(4)遗产或赠与所得财产,但不适用于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以及(5)其他依法应属夫妻共有的财产。
对于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具有平等的支配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