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耕地经过
产权明确划定之后,若土地受到征用,补偿款的所属便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确定:
1)在土地遭受政府征收之后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其最终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土地原所有人。
即假如是政府要征收农村的土地,那么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就会归村集体所拥有,这并不是针对每个农民的单独
赔偿;
2)在
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与之相关的款项,其最终的权益享有人应当为青苗或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
也就是说,这些补偿费用应当属于实际耕作该片土地的农民所享有;
3)至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安顿补助费,它将有资格获得该笔款项的村民享有,并且将会直接发放至各个村民手中。
在所有这些补偿费用得到被
征地单位接收之后,它们将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
土地补偿费以及依法依规应当支付给集体组织的
安置补助费、集体用地中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都将由被征地单位进行管理和支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理应归属于青苗和附着物的真正拥有者,这样才能达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
最后,安置补助费的最终权益享有人同样是村民,这部分款项将直接发放给他们个人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