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规与政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所涉及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对受害人身心的伤害及各种形式的损失展开补偿,以期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具体来看,根据2012年3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项明文规定,凡属于被保车辆在特定条件下导致本车人员或者是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责任限额内,对其进行有效的赔偿处理。
另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个人权利受到侵权时,其应有权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伙食补贴等一系列治疗恢复所需的合理开支,同时也应该获得由于误工而减少的相应收入。
若受害人因此出现残障现象,他(她)还应有权得到辅助器具费和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同样,如果受害人身故,其家属将有资格得到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作为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