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登记出现瑕疵的问题,如果涉及个案并未违反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个所谓的“瑕疵”实际上并不影响婚姻的有效性。
然而,倘若上述瑕疵属于禁止结婚的条款范畴,则由此引发的婚姻便会被判为无效婚姻。
在处理结婚登记程序出现瑕疵的情况时,若同时还存在着缺乏婚姻成立所必需的实质性条件等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婚姻可能会由人民法院宣判为无效婚姻。
然而,针对仅表现出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记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法律上尚未制定出明确的规定来加以规范。
在婚姻制度中,判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对于已婚人士再次缔结新的婚姻,构成重婚行为的;
其次,双方之间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第三,各方均未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
在国家认可的法律意义上,婚姻必须符合以下的若干条件:
其一,双方当事人需年满法定婚龄;
其二,离婚应当出于双方自愿;
其三,双方并非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其四,两方均不存在配偶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