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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到期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设定担保物权的前提下,并不存在任何代为清偿的义务。
借款合同中,当债务人逾期未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借款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时,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在当事人约定的状态出现之际,依法享有对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力,但另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关于担保权益的界定,双方可按照约定行事;
如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则应依据相关法令所规定的担保范围予以执行:
首先是主债权,也被称之为原始债权、本体债权,这是保证责任的核心要义。
其次是利息,涵盖了法定利率与约定利率两种类型。
此外,还需考虑到损害赔偿金,这是指由于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不当履行为债权人带来损失的赔偿支出。
同样地,违约金也是需要考量的范畴。
这是因为在合同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一方若未尽责或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则该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违约者需向受害方支付带有惩罚性质或补偿性质的资金。
最后一项是延迟利息,它是指由于人为拖延债务引发的利息。
此种利息是基于法令规定的附属权益,故无需经过当事人特别的约定或登记,即可纳入房地产抵押的保障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最新修订: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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