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是否对隔代探望权有所规定时,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的确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条款(即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的第三条的规定,假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已不再由父母抚养或者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孙子孙女,又或是没有很好地尽到抚养责任的孙子孙女的抚养负担,提供了必要的照顾和关爱,那么他们对于这些未成年人享有定期的探望权,这种权利应当受到严格的根据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只要符合以上描述的情况,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便可以主张他们对于孙子孙女的定期探望权利。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也充分考虑到了人类感情因素的重要性。
例如,如果小孩子是由老年人那么老年人必然会付出极高的心血和努力,为了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成长环境,应当保障老年人探望小孩子的权利,让他们能够与自己亲手养大的孩子保持密切的联系和交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