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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可撤销吗

因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是经得起司法考察的,因此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针对可撤销婚姻的几种典型情况,特列举如下:
首先是因遭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这种情况下,受到胁迫的一方向法院提交申请并阐述其撤销婚姻的要求,应当自胁迫行为自行终止至提出申请的时间段内(须为一年)完成。
倘若当事人不幸遭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导致无法尽快知晓撤销事项,也应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第一年内完成相关申请工作。
其次,若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对伴侣未尽到诚实告知义务的话,那么从伴侣得知或应当得知该撤销原因开始,同样需要在一年之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便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丧失了成为合法夫妻的身份与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再者,若两人在同居时期获得的财产,理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定分配方案;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依据民法典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裁决。
最后,关于当事人所生子女,将依照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来规范其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至于婚姻被撤销以后,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索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法律也是坦诚相待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新修订: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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