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电动三轮车不幸被交通警察临时扣押,应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配合接受相应
处罚。
完成处罚程序后,您有权申请并获得被扣留车辆的所有权。
请注意,根据交通法规定,交通警察在扣留您的车辆之后的24小时内,必须将车辆移交给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您提供或补充相关证明或手续,并经过核实无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法定程序立即返还被扣留的车辆。
若出现以下8种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依法予以扣留车辆:
1.在道路上行驶的
机动车辆没有悬挂
机动车号牌,没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是没有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2.有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行为嫌疑;
3.机动车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旅游客车或货运汽车存在
超载的现象;
5.机动车存在被盗抢疑虑;
6.机动车存在组装或使其达到
报废标准的疑虑;
7.未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而从事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
8.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交通罚款处罚的。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
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