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前完全出资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并在婚后将其登记在双方的名义之下;
其次,另一种可能性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起还房贷的责任;
当然还有第三种可能,即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又或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后购买了经济适用房。
其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所获得的一切财产均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属权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财产范畴包括:
(一)工资、奖金与劳务报酬等;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带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法定继承所得到的遗产或接受他人遗赠所得的财产,但需符合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特殊规定;
(五)除上述之外的所有应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这些共同财产中,夫妻享有同等的处理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