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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收购股权能否不承担之前的债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关于收购股权可不负担原本所背负的债务这一权利,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特定情况下,如被收购股权的股东已实际履行了出资责任,则收购股权的一方可不承担公司原有债务;
此外,当公司股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时,股东首先需履行出资义务,方可取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若股东在未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将自身的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并且受让人明知或应该知晓此情况,那么,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出资职责,而受让人也须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地,公司的债权人们可参照上述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向该股东发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此类诉讼会予以支持。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他们只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责任;
反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们,则需要按照其认购的股份份额来对公司承担具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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