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关于收购
股权可不负担原本所背负的
债务这一权利,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特定情况下,如被收购股权的股东已实际履行了
出资责任,则收购股权的一方可不承担公司原有债务;
此外,当
公司股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时,股东首先需履行出资义务,方可取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若股东在未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将自身的
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并且
受让人明知或应该知晓此情况,那么,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出资职责,而受让人也须为此
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地,公司的
债权人们可参照上述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向该股东发
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此类
诉讼会予以支持。
至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他们只需按照其
认缴的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责任;
反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们,则需要按照其认购的股份份额来对公司承担具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