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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免责条款乃是为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在未来合同事件中所负之法律责任而预先设定的条款。
一般而言,当事人须通过深思熟虑和充分沟通后所达成的免责条款,唯有以充分尊重各自意愿为基石,且该等条款既不妨碍公共利益,亦未触犯法律法规,方能获得法律认可之效力;
反之若违反此准则,便无法保障双方之权益,更遑论正常的合同交易进程。
具体而言,合同中以下两类免责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
其次,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带来经济损失的情况,此类条款同样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之所以有此规定,乃在于这些条款严重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倘若任其存在,势必滋生欺诈行为,同时也为一方当事人无视合同义务提供了便利,使其可以肆意侵害另一方之合法权益,这无疑与人权法则和《民法典》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新修订: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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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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