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乃是为了免除或限制
当事人在未来合同事件中所负之法律责任而预先设定的条款。
一般而言,当事人须通过深思熟虑和充分沟通后所达成的免责条款,唯有以充分尊重各自意愿为基石,且该等条款既不妨碍
公共利益,亦未
触犯法律法规,方能获得法律认可之效力;
反之若违反此准则,便无法保障双方之权益,更遑论正常的合同交易进程。
具体而言,合同中以下两类免责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导致对方
人身伤害的条款;
其次,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带来
经济损失的情况,此类条款同样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之所以有此规定,乃在于这些条款严重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倘若任其存在,势必滋生
欺诈行为,同时也为一方当事人无视
合同义务提供了便利,使其可以肆意侵害另一方之合法权益,这无疑与人
权法则和《
民法典》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