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以下是关于
商标侵权案件中数值界定的明确标准:
一是
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形,对于自然人实施的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行为,若涉及
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数量,以及单位实施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若涉及非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数量,均将会作为
犯罪予以处理;
若是假冒
驰名商标或人用药品
商标的行为,即使尚未达到上述数额的较大限度,但如果因为假冒注册商标而曾受到过两次及以上的
行政处罚,同时再次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同样会构成犯罪面临
法律制裁。
二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情况,对于自然人从事销售活动导致的涉案非法销售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数量,以及单位从事销售活动导致的涉案非法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数量,都将视为严重的
犯罪行为进行
追究责任。
三是非法制造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如非法制造、销售两万件(套)以上数量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涉案的
违法所得额达到两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涉案的非法经营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另外,非法制造、销售驰名商标标识的行为也属于
违法行为,我们会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打击。
《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