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相邻关系问题之际,各相关方均应秉持有利生产发展、方便舒适生活环境、加强团结互助精神以及公正合理之原则,相互体谅照顾,共同展开协商以求解决之道。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各位可寻求人
民法院的权威帮助,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就相邻不动产而言,各所有者或使用者在行使他们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时,务必遵循不损及其他相邻方的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
倘若因权利的行使导致对相邻方的人身或者财产产生了潜在或实际的威胁,那么相邻方便有维权之权,即有权要求
侵权行为立即停止、排除潜在危险以及要求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相应的
赔偿。
具体来看,各项常见的相邻关系权利如下:
首先是土地或者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然通道,各相邻方皆享有通行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无权阻挠或封堵该通行之路;
其次,若有一方由于建筑施工、铺设道路以及架设线路之故需要临时占用另一方的土地,被占用方应当给予理解和支持,而施工方则需合理使用该
临时用地,竣工之后尽快回复原貌,若由此造成损失还须给予适当补偿;
再者,对于自然水流,各相关方都拥有使用之权,但严禁自行堵住或排放;
最后,在修建房屋和挖掘沟渠过程中,应与邻人的房屋等不动产保持适宜的距离,不得直接影响到邻人的地基处所,同时也要遵守房屋建设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日常起居生活等规定。
如果邻人的竹木根系、树枝伸展至越界处影响到了他人的房屋通风、光线、建筑物稳定性及其正常使用,受影响方有权要求该邻人去除这些障碍物,如已经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