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关于
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若侵害他人
名誉权之行为导致受害者心理伤害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则受害方才有资格寻求精神
抚恤金之补偿。
至于
补偿金额如何确定,则需要全面考量
侵权者的过失轻重、侵权行径的详细经过、
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实质影响、侵权者获取收益的状况、侵权者负担
赔偿责任的经济实力,以及
诉讼案件所在地的社会平均消费水准等等诸多因素,以进行合理的计算与评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名誉权作为个人的人身权益,其本身通常并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然而,正如我之前提到的那样,名誉权对于权利主体获取财富确实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因此名誉受损同样会给
当事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
例如,公民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名誉受到破坏而失去某个潜在的就业机遇;
法人亦可能因名誉受损而遭受巨大的
财务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追偿的
财产损失其实不仅包含现有的物质财富损失,还包含可能的预期利益的丧失,故只要确系侵权者的不法行为给名誉权造成的后果,侵权人便应对全部损失负责进行
赔偿。
而且,
受害人为了恢复名誉而付出的各类费用和开支,亦被视为财产损失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