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与
缓刑并无直接关联性,前者作为强制手段的一种,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司法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地点;
而后者则是针对
触犯法律者实施的
刑罚处理方式,且需在特定情况下适用。
关于监视居住,它仅适用于具备取保候审资格但未能提供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或者符合
逮捕条件却又符合法定需求进行监视居住的案件。
对于被判决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若其符合以下四个
缓刑条件之一,那么就可以宣告缓刑,包括
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年龄超过75岁的犯罪者:
(1)
犯罪行为轻度;
(2)有明显反省后悔的表态;
(3)无再度犯罪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给该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而在宣告缓刑之后,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限制进入特定区域及场所、限制接触特定人员等在内的特殊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已经被宣告缓刑,但如果涉及
附加刑罚,依旧需要继续执行。
《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