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所咨询的有关妻子患上精神疾病的
离婚事宜,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这是完全可行的。
由于精神疾病患者可能会属于无法独自进行
民事行为或是受到限制的这类人群,因此在他们没有实质性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是无法完成
登记离婚这个步骤的。
然而,他们的伴侣却能够向当地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申请。
首先,为了确保此类案件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与
限制行为能力者能获得正确的权益保护,当地法院在审理时会为这些人士设制一位
诉讼代理人代表他们。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
代理人将由父母或其他
近亲担任;
但请注意,夫妻两人作为法定的首要
监护人,并不适合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担任代理人。
对于那些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人士,我们不会试图剥夺他们的正当诉求权。
相反,我们更清楚地了解到,他们在保持良好状态时,同样具备自行处理婚姻相关事务的权利。
其次,法院作出裁决判定夫妇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主要看的还是两个人之间的深厚感情是否已经彻底崩溃。
在此之前,法官们将会按照一些因素深入剖析他们之间的感情状况,如婚前行事基础、婚后感情状况以及感情破灭的根本原因,还有他们之间有无重新建立和睦关系的可能等等。
如果经过理性的分析之后,法院认定在这些情况下,夫妇其中一方因身患精神疾病,长期未能治愈,从而导致了夫妻间感情的破裂,那么,法院就会依法作出判决,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的是,鉴于精神疾病患者通常经济来源不足,缺乏劳动技能,失去了工作机会,生活没有保障——这种情况下离婚很容易使得他们的生活境况变得更为艰难。
因此,当这种看似特别的案例发生在非患病一方丈夫或妻子身上,建议在
财产分割和经济援助等方面,应给患有精神疾病的一方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如果存在隐藏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情况,然后缔结了婚姻的情况,那么婚姻
当事人有权通过申请法院撤销该婚姻来寻求解决方法。
欲提起
撤销婚姻申请的夫妻,应当从得知或本应认知到撤销事实的那一刻起,在一年内采取行动提出申请。
被判撤销的婚姻自开始即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富,可由当事人按照协商处理;
若未能达成一致,则需由人
民法院遵循公正原则,予以合理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
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
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