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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组成要件如下所述:
该罪行主要侵害的既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亦涵盖了国家机关正常运行及崇高威望的权利。
这类犯罪的形式有多种可能性,部分系透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国家或集体财产,另一些则可能是从私人合法财产中不当得利所得的财产。
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而言,从客观角度来看表现为其财产或支出显著超出了合法收入的合理范围,且这一差距极为悬殊,然而,犯罪嫌疑人却无法明确申明其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此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施主体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实施。
在主观意愿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现出直接故意的心态。
因为行为人明晰自身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其巨额差额财产的来源实属非法,一旦司法机关责令其解释资金来源之情況,行为人却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说不清财产来源,而是在主观上刻意回避说明,或者编制虚假的财产来源合法化的路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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