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提供的内容,以下是一些可改进的建议:
(一)在资格审查部分,可明确说明如何证明自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法人符合监管审慎性要求的证明材料。比如自然人可提供征信报告,法人可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
(二)对于股权取得手续中,受让股权时银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具体流程和标准可以进一步细化,如审议的时间周期、需要达到的表决比例等。
(三)持续义务部分,可列举一些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的具体情形,让股东更清楚行为边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这明确了银行变更一定比例股东时需经监管机构批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