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解除合同,优先选择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这些形式能清晰记录通知内容,日后发生纠纷时证明力强。
(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只要能有形表现所载内容且能随时调取查用,也可作为书面通知方式。
(三)若情况紧急或不方便书面通知,可采用口头形式,但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通话录音等,以便证明已表达解除意愿。
(四)在对方根本违约时,可通过停止履行己方主要义务等行为方式构成解除通知,但要确保对方能知晓该行为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