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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销售者怎样免责

【问题解析】
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销售者存在以下免责方式:销售者可以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法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即销售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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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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