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
担保的方式有
保证、
抵押、
质押、留置、
定金。
1、保证是指保
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属于
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
借款人是被保证人,
出借人是债权人。
2、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出借人为
抵押权人,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定金合同要采用
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
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
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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