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
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即原
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者是
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当事人依法登记
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
身份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
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
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