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即便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也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并宣布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关乎法律秩序与公共利益,无效合同本质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具备法律效力与可履行性。
1.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的核心依据是合同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这类合同具有违法性,无法正常履行,即便当事人未提及合同效力问题,法院也需主动介入审查。
2.针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院必须主动审查并宣布无效。此类合同不仅侵害特定主体合法权益,还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与公共秩序,法院的主动干预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
3.法院主动宣布合同无效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审理中需充分调查合同相关事实,确认存在无效情形后,以判决形式明确合同无效,并依法处理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