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法院: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去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原告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准备起诉材料:准备好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三)立案及推进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之后按照诉讼程序推进离婚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