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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优先权行使

【问题解析】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优先权行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同等条件下承包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利行使优先权,优先承包该土地。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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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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