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
执行程序中,分配财产的顺序如下:基于所有权和
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但是有多个担保物权的,则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无
担保的,则按照
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受偿。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
债权人分别对同一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
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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