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借条关键信息完整。借条需明确借款双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核心内容,签名即代表对这些内容的认可,具备基本法律效力。
(二)保留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仅有借条不能完全证明借款事实发生,需收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或收条等,作为款项已交付的佐证。
(三)若签名是受胁迫或欺诈所签,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当时的录音、证人证言或报警记录,可用于主张借条无效或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