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自首的本质特征是
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次是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2、犯罪人主动的听候
司法机关的侦查、
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3、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
强制措施;
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
或偷偷把
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
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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