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
刑事诉讼中,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法官的回避。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此外,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诉讼中
自诉案件是指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
刑事责任,直接向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
刑事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如果有其他的法律问题烦恼,需要专业指导的话,可以直接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