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所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负
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
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
赔偿责。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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